親愛的,今天我想聊聊,妳們的感情觀?
最近身邊發生一件令人頭皮發麻的感情糾紛。一對男女因為感情未果而分手,男方竟遭受女方挾怨報復,用惡意散布謠言、恐嚇,及出示有害男方名譽訊息等情事進行「毀滅計劃」。而這件事,也因為男方深受威脅及嚴重影響其個人名譽,決定以公權力以捍衛個人清白。
如果今天妳是事件中的女主角,妳會像她一樣這麼做嗎?
A) 會,因為愛消失了,就是恨。我一定要讓他付出慘痛的代價!
B) 不會,因為愛消失了,是不愛了。華麗轉身,各自安好。
C) 這女主角有嚴重的人格偏差,根本是恐怖情人!
D) 這男主角到底是流年多不順,遇到這種極形病毒?
親愛的,我常在說,感情走到終點,求的就是一個「好聚好散」,無論妳是分手的還是被分手的那一方,留下最後一絲尊嚴給自己,留下最後一點餘地給對方,才是對自己最後的溫柔。
而當一段感情撕裂到必須用「法律」來解決時,妳覺得,妳當初的付出,算什麼?
我能理解在分手的過程當中,我們都會經歷,「難過、不捨、憤怒,平靜…無感」這些情緒。但我們身而為人,怎麼可以把自己的情緒及私欲建立在傷害另一個人身上呢?
社會上情殺案件層出不窮,難道妳都不怕嗎?好好地把感情談好、處理好,很難嗎?婚姻是種選擇題,妳想結或不結,都在於妳的自由意志。相對地,感情只是是非題,愛就是愛,不愛就是不愛了,騙不了自己,更騙不了人。
不要自欺欺人的用「以愛為名」的糖衣包裹著怨恨來報復或勒索對方,要求對方給妳對價的金錢或補償,妳的人格難道只值這些?
當妳在沾沾自喜,以為妳的報復手段終於毀了他的前途或人生時,妳的人生也同時被妳自己毀了。事件中的女主角極有可能會因此吃上妨害名譽、糾纏行為,及加重誹謗等罪責。妳覺得,這樣的人生,值得嗎?妳得到什麼了?
奉勸各位親愛的,千萬不要用這種極端的手法而證明自己「曾經真心付出」過,如果妳的「愛」是真心的,何須用「恨」來證明?
如果妳不甘心,覺得被欺騙、被傷害,所以想讓對方得到教訓,麻煩妳,把自己的人生活得比現在更好、更精采,惟有如此,才是對他最殘忍的報復。妳的後半人生,不值得用無謂的前科來換,記得!我們互相提醒,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