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爭取婚姻平權,究竟是為了什麼?只為了身份證背後的配偶欄?不,這個配偶欄的用處太多了,多少人為了抹去這個名字,只差沒有拋頭顱灑熱血?怎麼能說這個配偶欄位不重要?平權只是為了一張紙?沒有婚姻制度的保障,他們欠缺的有:
1.同居制度
基本上,夫妻有同居義務,這個同居的意思,就是婚姻存在期間,沒有正當理由不可以離家出走,否則對方可以提出履行同居義務的訴求,勝訴以後,縱然不能強制履行,也可以阻斷對方無理由的隨便拋棄婚姻。
2.冠姓的自由
現行夫妻,可以冠對方的姓。但是沒有婚姻制度,就是不行。
3.家務代理權
夫妻可以代理對方,在家庭生活的事務上彼此協助。但是現在同志如果未經同意簽署對方的名字,就可能涉嫌偽造文書。
4.財產制度
現行夫妻可以約定財產制,也可以在離婚時分配對方的財產。但是同志現在如果分手,並沒有權利這麼處理。這讓很多的伴侶產生困擾,因為當要投資不動產、股票的時候,就會有未來歸屬的問題。很遺憾,現在的伴侶,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並沒有根據雙方貢獻程度來分配的可能性。
5.繼承
對!就是這個該死的繼承制度。民法有特留分的規定,所以就算要把財產留給陪伴數十年的伴侶,也要預留一部份給或許已經毫無感情的「親人」。這種特留分的規定,連預立遺囑也無法抵抗。更何況有些「親人」在家人彌留的期間,就隔離他原來的伴侶,把所有的財產挪光,就算有遺囑,也無濟於事。法律上,伴侶就是路人。路人要分什麼財產?
6.劈腿
如果伴侶劈腿,有婚外情的情況,不能提出任何的民事賠償要求,因為你們就是「朋友」。朋友跟別人曖昧、牽手、接吻、上床,那又怎樣?侵害配偶權,只有配偶才有,不是配偶如何可以適用?
7.婚外性行為
我國刑法非常有趣,通姦罪,就是只限制於性器官的接合。所以,同志就算有婚姻制度,刑法上的通姦罪仍然無法可規範。這種定義對於性行為而言,就是一種不折不扣的歧視。
8.收養
我國法院對於單身收養,就已經多有歧視,許多認為這不是合乎一般「家庭」的定義,因為家庭就是要一夫一妻,同志要收養孩子,在沒有婚姻制度的保障下,幾乎不可能有機會。
不收養孩子也可以?他們自己選擇無後?那麼異性戀的夫妻為何可以收養孩子?他們也是自己選擇無後嗎?
9.不能獨立提出告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配偶有獨立告訴權。如果伴侶受害,變成植物人,也不能用自己名義對地檢署提出告訴,只能眼睜睜看著事情發展而已,什麼都不能做。
10.什麼都不是
簡單來說,沒有婚姻制度,同志伴侶在法律上什麼都不是,在法律上,只是親愛的路人。然而,親愛的是假,路人是真。
如果有一天,人類會滅亡,只會是因為缺少愛,而不是任何一個族群所導致。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問希特勒、可以問毛澤東,但是,答案其實早在我們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