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搞懂跟蹤騷擾防制法 六大重點整理 | 十分好

撰文/吳孟瑾(勵馨基金會 台北分事務所 倡議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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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聯合國統計,性侵害、家庭暴力與跟蹤騷擾是全球婦女人身安全的三大威脅,而為保障個人人身安全及生活隱私免受侵擾,我國終於在202111月三讀通過了《跟蹤騷擾防制法》,並在今年61日開始施行。

              跟蹤騷擾的行為要如何認定?遭遇跟蹤騷擾行為又該怎麼辦?讓我們一起了解《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內容吧!

 

怎麼樣的行為會構成跟蹤騷擾?

          《跟蹤騷擾防制法》將跟蹤騷擾行為分成八種樣態: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

             如果基於性或性別有關的意圖,針對特定對象,違反其意願,反覆、持續做出上述的行為之一,造成當事人心生畏怖、影響生活,就會構成跟蹤騷擾的行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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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跟蹤騷擾,怎麼辦?

              若遇到跟蹤騷擾的行為,請直接報警!警察機關受理案件後,會啟動刑案調查,並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而如果行為人兩年內又再有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自己或透過警察機關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一定要反覆做其中一種行為才算嗎?

              立法理由提到,不管是反覆、持續做出八種行為樣態之一,或者是做出上述數種不同的行為,例如遭到跟蹤,又收到訊息騷擾,導致生活不安,就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


如果騷擾的是我的伴侶或者家人、朋友,這樣算是跟蹤騷擾嗎?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只要違反意願,反覆、持續做出法條列舉的行為之一,影響到日常生活,即便行為和性、性別無關,也算是跟蹤騷擾行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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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會有什麼罪責?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依第18條規定,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還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依第18條規定,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實行跟蹤騷擾者,如果又違反保護令,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服書面告誡的結果,可以怎麼做?

               報案後,不論書面告誡有沒有核發,如果對於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書面告誡的通知後十日內,向原本報案的警察機關,或者向其上級的警察機關來表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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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認為,現行《跟蹤騷擾防制法》仍有改善空間,我們也寫了一篇文章來說明→

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 勵馨持續監督 望法規完備

邀請您一起來關注,讓受害者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

原載於勵馨基金會官網:《一次搞懂跟蹤騷擾防制法 重點整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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