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你說教之前,請容我跟你講個故事。很久以前,我曾經接過一通匪夷所思的諮詢電話,是個女生打來的,內容大致上是這樣:
「律師,我男友在街上罵我不要臉,還要我離他遠一點,我已經告他公然侮辱了,昨天檢察官有開庭,他勸我們和解。」她聽起來哀怨。
「很好啊,你就跟他和解也是好事,不要為了這種事情浪費司法資源。」
「可是他不答應我的和解條件。」她生氣的說。
「你的和解條件是?」我想,大概是開價過高,可是不過就是男女朋友吵架,分手也就是了,有什麼好去要錢的?
「我要他跟我復合!」她幾乎是用全身的力氣跟我抱怨。
我聽到這種條件,精神都來了。「這條件好,如果我是你男友,我立刻同意。」
「為什麼?難道是因為你也覺得我其實人不錯嗎?」她有點害羞。
「不是,因為你撤告以後,我會立刻跟你分手。」我毫不猶豫的說。
「這樣不行!」她絲毫聽不出我在言語中的無奈與諷刺。「謝謝律師提醒我,這樣我要改條件。」
「你要改什麼?」換我無奈了。
「我要求他跟我結婚,這樣我就跟他和解。」她的反應也算快。
「哈!哈!哈!」我就像是戲子一樣大笑三聲,毫不避諱的。「你知道嗎?公然侮辱頂多罰二萬,跟你結婚?那是無期徒刑,你以為他會跟你和解?」
「那你覺得我該怎麼辦嘛!我真的很愛他。」她總算知道我的意思了。
「撤告、分手。」我冷酷的說,「他已經不愛你了,愛情這種事,如果沒進入婚姻,就不是你一個人說了算啊!對自己的感情設定停損點,不是很好嗎?」
是的,我對於某些人,用訴訟要求不該得的東西,一點也不能理解。對,我就是在說你。
你跟我說,你被女友打傷,所以要求賠償,我其實沒意見,這都是法律上的權利,但是你憑什麼要二百萬元?你是被打成重傷還是腦殘?車禍死亡,強制險也就是賠兩百萬元而已,聽你的聲音生龍活虎、中氣十足,哪裡來的二百萬元?
你也承認,只是輕微的紅腫,你竟然想要二百萬元才和解,你乾脆說不要和解算了,這種數字也太沒行情。即使你跟我說,那是交往過程你對她很好,送東送西,百般照顧,現在既然要分手,以前對她好的,全部要討回來。
喔,那以前她煮飯給你吃、陪你玩魔獸、忍受你的煙味,這要怎麼算?你TMD感情中的事情,你要一次拿回來,我看說不定這就是你女友讓你「紅腫」的原因。說實在話,我不知道你們過去交往的情況,也不知道你們到底怎麼衝突的,更何況,打人就是不對,無關性別。
但,你不能藉由告傷害,要求巨額賠償,來「彌補」你以前所付出的一切。傷害,像這種程度,大概也就判刑二個月上下,易科罰金六萬元了事,你自己都知道,卻硬要對方背上前科記錄,不然就要拿這麼多錢來換,你不覺得這是趁火打劫?
拜託你想一想,你跟她交往的過程,其實損失的不是錢,是你曾經的真心。錢或許再賺就有,你跟她在一起的那一段,你可以跟小叮噹借時光機偷回來嗎?她至少跟你那一段是真心的,即使後面收尾不好,也不能全盤否定你們曾經一起付出過的那一切,不是嗎?
放手,好好往前走,可以嗎?你可以要求她付出打人的代價,即使你沒對她動手。但是,你不能要求她付出過去的好,那些過往,在你們決定分手時,就已經結算清楚了。你對她,她對你,都是如此。
其實,現在你對她的報復,只是在踐踏與否定你自己,曾經有能力愛過一個人,你知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