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散也是一種幸福:女人在愛情中要學會保護自己的方法!】~賴芳玉律師 | 聰明女人 | 女人幫小編

(好人)好散,也是一種幸福_平面_300dpi

這篇故事提到了家暴、外遇和離婚,我想簡單傳遞幾個法律常識。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所謂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此外,二○一五年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也將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形,也準用了被害者保護相關措施,並在次年施行。所謂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的社會互動關係。
  
由於家庭暴力防治是採取通報系統,通報單位包括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所以雲芳到醫院驗傷時,醫院立即通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通報家庭暴力後,並不一定就進入司法程序,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會依情形以電話或家庭訪談,初步評估急迫性和危險性,也會提供輔導或轉介相關資源,例如庇護所或生活緊急補助款、訴訟輔導或就業輔導等。

  
聲請保護令
如果有必要,被害者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程序保護令,例如禁止侵害令、禁止跟蹤、騷擾保護令、遠離令、遷出令、禁止使用、出租、處分不動產令、交付物品令、未成年子女暫時監護權令、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令、支付租金或扶養費令、支付醫療費、輔導費或庇護所費用、其他財物損害費用令、支付律師費令、加害人處遇令、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令及其他保護令等。
  
保護令可分做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只限於機關聲請,如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聲請。法院受理後認為有核發必要者,應於四小時內核發。

●暫時保護令
被害者聲請民事程序保護令時,可先聲請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的內容沒有通常保護令內容多,但因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時間較長,所以倘若被害者擔心在法院尚未核發通常保護令前有相當危險性者,可以先聲請暫時保護令。實務上通常會先核發禁止侵害令,以維護人身安全為優先。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核發後,法院會直接進入通常保護令程序。如法院核准通常保護令,一經核發即為生效,原有暫時保護令失效。二○一五年修法後,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已延長為兩年。在通常保護令失效前,可以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兩年以下。
  
保護令核發的標準,除了有家庭暴力的行為外,還必須符合核發的必要性,實務上通常審酌家庭暴力行為是否有繼續發生危險做為必要性的判斷。例如,雲芳和志浩間因為外遇事件而發生衝突,雖有受傷的事實,但是否有繼續發生的危險,即核發的必要性,就見仁見智了。近期國外學者提出高壓控管的家庭暴力論點,把家庭暴力分做伴侶攻擊、伴侶打架和高壓控管,他認為在家庭暴力防治有限的資源,應該以剝奪隱私和自由的高壓控管類型為主要服務對象。所以類似雲芳的伴侶單一事件衝突,是否需要公權力介入而核發保護令,可能就有不同的觀點。


外遇
關於外遇的法律,故事中的律師已經說明的很清楚,但在撰寫本篇文章時,南韓通姦罪最重可判刑兩年。南韓憲法法院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宣布,刑法第二四一條通姦罪違憲,廢止自一九五三年起實施的相關法例,正式通姦除罪化。臺灣是否通姦除罪,還需觀察。

離婚
至於離婚的法律,分做幾部分說明。離婚的方式,分做協議離婚、法院調解離婚及法院裁判離婚。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的方式,必須符合三個條件:書面、雙方及兩位親見親聞的證人簽名,以及雙方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法院調解離婚
法院調解離婚的方式,即當事人任一方得向法院聲請調解離婚,由法院調解員協助雙方協商離婚條件,在簽定離婚調解筆錄完成時,離婚即為生效。法院製作完成調解筆錄時,會郵寄送達給雙方,雙方可單方自行持調解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法院裁判離婚
法院裁判離婚的情況較為複雜,法律規範夫妻一方如有符合《民法》第一○五二條規定的十種情形之一,諸如重婚、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行為、不堪同居虐待、對他方的父母或小孩等直系親屬有不堪同居的虐待行為,或一方的父母等直系親屬對他方為不堪同居虐待、惡意遺棄、重大不治的精神疾病、夫妻一方意圖殺害對方、不治的惡疾、生死不明逾三年、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或者有前述以外的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者,這些,另一方都可以當做向法院訴請離婚的理由。
  
目前有立法委員提出分居離婚的修正草案,也就是分居三年可以做為離婚理由,但並未通過。不過,實務上多數以長期分居做為婚姻破綻重大事由訴請離婚。但這項離婚理由,必須由無過失或過失比較輕的一方才可以提出,因此志浩以分居的理由提出離婚,但志浩是離家的人,且無正當理由,是過錯的一方,因此法院才會駁回志浩離婚請求。
  
離婚條件,在法律上要思考的情形包括,雙方有無離婚真意,未滿二十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及財產上的約定。關於孩子的部分,請參閱《麒麟花》的法律說明,所謂財產上約定,指的是財產分配及精神賠償。



作者簡介:賴芳玉
最疼惜婦女孩童的公益律師,打破傳統愛情婚姻思維的幸福觀點。
陪妳一起面對婚姻裡的挫折,讓愛覺醒與重生。


全台最頂尖的家事律師,賴芳玉將自己二十幾年來的辦案體悟與感動,以架空卻真實的故事,用虛擬人物說出每個人的曾經,傳遞著愛情婚姻裡的善變、防衛、自由、悲傷和嫉妒的省思,以及你該知道關於結婚成立、解除婚約的要件;非婚生子女的姓氏、扶養義務、監護權、探視權、繼承權;家暴、外遇、離婚、夫妻財產制;婆媳不和、父母子女扶養義務、撤銷贈與、遺棄罪、老人的權益等法律知識。


買書做公益。請與賴芳玉律師共同支持〈受暴婦幼扶助計畫〉
每買1本書,好人出版即捐出5元贊助現代婦女基金會 


(以上圖文由好人出版提供)
 
女人幫專屬私密社團 - 審查制
Facebook Group · Member Only
 Join Group 
 

我要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