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愛在上床後結束?女生上床前應該先想好的10件事!】 | 聰明女人 | 呂秋遠律師

pablo 267

「律師,我想要告他性侵。」,她很生氣的說。
我不認識「她」是誰,也不認識「他」是誰,但是我覺得事情很嚴重,所以放下手邊的工作接聽她電話。「他怎麼對你性侵?有證據嗎?」
「就這一陣子啊。」,她說,「他對我的上體性侵。」
我差點聽成大體。
「什麼上體?是口交或是乳交嗎?」,我很正經的問。
「對啊。」,她說。
「證據呢?有沒有精液、衛生紙、傷痕?」我問,「有沒有報案?」
「我沒有任何證據啊,都洗掉了。」,她說。「報案警察也不理我,他說不構成性侵罪。」
「怎麼可能!?」,我心裡開始產生懷疑。「根據刑法第十條的規定,口交也是強制性交,一旦報案,根據性侵害防制法的規定,警方有固定流程要跑,不可能這麼辦案的。」
我進一步追問,「你的證據在哪裡?有沒有抓傷他?他有沒有打你?既然是強迫,這些傷痕總有吧?」
「沒有。我們發生關係的時候,我幹嘛抓傷他?他幹嘛打我?」,她說。

呂律師眉頭一皺,發現案情非常單純。

「所以,你當時自願跟他發生關係?」,我問。
「對啊,但是他跟我發生完關係以後就不負責任,然後就一走了之,我現在都聯絡不到他,這樣違反我的意願啊。」,她很理所當然的說。
「這樣不能稱為強制性交,這叫做分手。」,我啼笑皆非。
「那我們的法律管分手嗎?在交往期間,我們幾乎每天都發生關係,我每天也都被他性侵,他總不能跟我發生完關係就一走了之?這樣我會覺得被他騙了。」,她很不解。
「不行啦。」,我笑了,「感情事感情解決,除非他在發生性關係的當下強迫你,否則不能說是強制性交!」

「喔,所以我只能自認倒楣?」,她很沮喪。
「在當下你不倒楣啊,你很幸福。」,我說,「性,不是愛情的保證書。或許能保固一段時間,但是如果沒有其他要素,愛情不可能永久保固。」,我追加了一句話,「又不是櫻花牌。」,我想起了那段熱水器的廣告。
「啊?」,她好像還是似懂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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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親啊,愛注意捏:
1.強制性交(或是說性侵害)這件事,是指被告用強迫、暴力等手段,要求被害人跟被告有性行為。這裡的性行為定義很廣,用手指、口交、生殖器官接合都算。

2.性侵害這種告訴,不是拿來處理分手或感情問題的。性侵害,就是指「當下」百般不願意,而不是「事後」發現自己被欺騙感情,所以不願意。要發生性行為之前,請衡量自己願不願意接受,即使這段感情是假的,即使對方只是精蟲衝腦,還願意跟他發生性行為。感情詐欺不是詐欺,更不是性侵,我們可以在道德上譴責對方,但是不能在法律上給予評價。

3.法院認定性侵害的方式很多,不一定要有精液、傷痕,會綜合各種情況判斷。但是不要跟我說,跟對方去汽車旅館不知道要幹嘛,一起投宿一房洗溫泉以為他是好朋友沒關係,或是「性侵」結束後,不當下報案,過了三個月才「突然想起」有這件事。

4.不要考驗人性,沒興趣跟對方發生關係,就要儘早說不。千萬不要進了房間上了床收了錢,才說不願意,雖然說還是可以不願意,但是事後舉證會傷透腦筋。

5.所謂的「假性侵」,不一定就是誣告,如果沒有扭曲事實、沒有虛構情節,只是誤認法律而已,不會構成誣告。但是對方肯定會不起訴。

6.要告性侵前,請先想清楚,到底是不是當下被脅迫、暴力相向?而這樣的脅迫與暴力有沒有證據?我可以協助找證據,但是如果一點證據也沒有,別想檢察官一定會幫你測謊。檢察官對於一件可能憑空捏造的事情,不見得會叫被告去測謊。

7.不要隨便告人家性侵,告訴人有名節,被告也有名譽。如果只是因為吵架、背叛、不爽,就捏造事實告伴侶性侵,這問題很嚴重,會有誣告罪的問題。

8.性侵的處理有一定流程,請記得保留證物,立刻報案,這樣才能在第一時間內,取得最佳的協助。

9.強制性交罪是非告訴乃論,又是三年以上的重罪,請審慎考慮後再提告。如果是男女朋友,想要原諒對方,就不要提告,一旦提告,就算兩造達成和解,最好也就是緩刑,而且還是要沒有任何前科才有機會。

10.但對於真正的性侵害犯,一定要勇於告訴,被性侵害並不丟臉,丟臉的是那個壞人,請不要姑息養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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