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夫一妻制始,劈腿成了男女交往的老哏課題,被劈腿的妳,如果看了無數兩性書刊都無法放心釋懷、重拾幸福,那麼選擇報復如何?
托爾斯泰曾經說上一句我想反駁卻總是語塞的話:「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套在戀愛上似乎也是如此,幸福戀愛的法則,不外乎相互尊重、用心經營,而不幸的戀愛有各式狗屁倒灶、光怪陸離的分手原因。妳被甩了,男人從心靈座標上的完美戀人,成了劈腿爛人界的翹楚,雖然妳想遵循張愛玲的箴言:「因為愛過,所以慈悲;因為懂得,所以寬容。」妳終究不是聖人或需要假掰度日的公眾人物,無法被捅了上百刀,還要謝天、謝地、謝父母、謝捅刀人。謝謝前男友實在既鄉愿又偽善,就像魯爾夫‧杜伯里曾在《行為的藝術:52個非受迫性行為偏誤》點破的謬論,那些殺不死我們的,從來不會讓我們更強壯,相反,我們會半死不活。感謝劈腿男讓妳半死不活?別鬧了吧!
為了容光煥發的大步邁向未來,為了讓「善惡終有報、天道好輪迴」這樣的公平正義徹底在社會上施行,妳決定大膽向前男友進行報復,但到底該怎麼拿捏分寸,才不至於犯了法律或將自己的青春賠進去呢?《Bella儂儂》整理出六種古今中外報復劈腿男的方法,幫讀者們分析一二。(以下法律提醒部分,已諮詢過律師意見。)
1.檢舉─讓公權力主持正義
「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這話不只戰場上適用,情場也適用。如果覺得勢單力薄、無能為力,平時最討厭的政府機關、公司機構,就是妳最好的戰友。前男友虧空公款、浮濫報帳?請向他的公司檢舉,前男友沉溺嫖妓、貪贓枉法?請向檢察機關告發。往日的私密簡訊,他私藏的犯罪證據,絕對是妳一舉殲滅他的最佳利器!
法律提醒:檢舉或告發時要注意,必須要有確切的物證才可能成立。有沒有可能因為洩漏訊息而被告呢?首先,妳可能涉及的是刑法誹謗罪(310條)的問題,然妳所洩漏之事乃犯罪事項且有所本,故可受公評,且若是私下檢舉的話,並不該當該罪「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
不適用對象─奉公守法、唯獨情感失控的劈腿男
2.陷害─鋃鐺入獄的完美陰謀
《控制》絕對是上個年度不可錯過的復仇好戲,妻子為了讓劈腿男因殺人罪鋃鐺入獄,上演了一齣步步驚心的絕妙陰謀:她先為自己買了高額保單,而後,在家中留下大量血跡與捏造先生家暴的筆記本,隱姓埋名地躲起來,意圖讓大眾以 為丈夫殺害了自己。縝密大膽的陰謀,優點當然是好萊塢式的復仇爽快感,但缺點有耗錢、耗時,還得拋棄原有生活,是否值得呢?
法律提醒:施行此計謀是否會觸法?這裡主要涉及的也是誹謗罪是否成立的問題。屬於私人物品的筆記本若只是放在家中,同樣難認會符合該罪「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此外,只是留下血跡跟筆記本,亦難符合該罪「指摘」及「傳述」之行為。但有個部份需要注意,若妳躲起來後,(匿名或藉各種方式)主動去報警或向檢察官告發,則有可能該當刑法第169、171條之誣告罪。
不適用對象─他只是劈腿,其實沒有血海深仇的劈腿男
3.誘惑─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談到復仇怎能忘了韓劇?《妻子的誘惑》中,老公不僅出軌還謀殺老婆未遂,可憐妻子死裡逃生,被有錢人所救,假扮成另一個人,誘惑劈腿男,將其玩弄於股掌。這個報復方法其實有點不科學,首先,如果沒有整型大概很難假扮成另一個人(劇中貼一顆痣就認不出來實在太扯了),再者,一直和劈腿男糾纏,到底是報復還是沉溺於過去?想必又是另一個論戰。
法律提醒:假扮成另一個身分究竟構不構成犯罪,這個要視實際情況,若有偽簽一些契約、文書的話,可能會該當刑法第210條的偽變造私文書罪。並且視個案情況,亦有可能該當第212條之偽變造特種文書罪及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不適用對象─有點聰明的劈腿男
4.洩憤─上流下流,有效就入流
倘若要檢舉劈腿男,妳沒有柯南的觀察力,要陷害他,妳並非大膽心細有勇氣,要誘惑他,妳自慚形穢沒信心。那麼最直截爽快的方式肯定是朝劈腿男的心愛物品洩憤,如報紙社會版經常會出現:「女明星因失戀刮前男友車;不滿分手,女子持刀刺殺男友;失戀心情差,女子砸爆男友電視。」 但爽快是一時的,妳可能因此背上恐怖情人的稱號與法律上的污點,天平的兩端,孰輕孰重,自要小心定奪。
法律提醒:毀損罪的一般規定在刑法第352、353、354條,若妳故意毀損的是汽車和電視的話,應係適用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不適用對象─生活其實是靠妳資助的軟爛劈腿男
5.出醜─新媒體的力量
網際網路的出現,讓人們的生活全然改變,報復的方式自然也日新月異,打開Facebook、PTT、Mobile01……任何劈腿男平常可能瀏覽的網站,擦擦沾濕鍵盤的淚水,一字一字敲下史詩般的控訴:劈腿經過、性格怪癖無一遺漏,順道搜尋妳儲存照片的E槽,選一張他樣子看來最猥褻的合照,證明自己所言不虛。這個人這麼爛,可不能只有妳一個人知道!
法律提醒:把合照上傳,如果是普通生活照的話,通常不會犯罪。若是性愛或露點照,可能成立刑法第235條散播猥褻圖像罪;如果是偷拍,亦有可能成立第315-1條的妨害祕密罪。 在網路公開惡行,涉及到的也是是否會成立第310條誹謗罪的問題。本來,該罪是在制裁「到處講假消息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但若所講的消息內容得證明為真,則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不罰。不過,由於妳所講的都是有關男友私德的問題,跟公共利益無關,所以縱使妳講的是真的,依第3項但書之規定,仍無法適用第310條第3項的不罰規定。但這並不表示說妳一定成罪,還要看所說的內容在個案上是否真的有毀損男友名譽,這個要看個案當事人身分地位、以及妳講的內容文字形式等,由個案法官來裁決。
不適用對象─不喜歡拍照的劈腿男
6.遺忘─愛的反面從來不是恨
愛的反面從來不是恨,而是遺忘。妳一開始嗤之以鼻,現在卻有些理解了,恨一個人得將他深深惦記在心裡,妳滿目瘡痍的傷口將永遠不結痂,每一次的隱隱作痛,都讓妳回憶起痛苦的那天。遺忘才是生命中最不可承受之輕,最輕巧有效的復仇是將劈腿男踢到一旁,談下一場更完美的戀愛,在FB上曬恩愛、在街上耍幸福。寄一份喜帖給劈腿男,附註:「謝謝你這麼爛,我才知道世界上好男人這麼多!」
不適用對象─自我感覺永遠良好的劈腿男
(編輯撰文│葉宇婕 圖片提供│達志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