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姦不成反被告的案例屢見不鮮,每當我問當事人說:「妳手上握有哪些丈夫通姦的證據?」,常會聽到更令人憂心的回答,像是「我偷偷在我丈夫的車內裝設GPS」、「在我老公的辦公室裝設監視器」、「當聽到小三住屋處傳來呻吟聲我就破門而入,當場抓到」等等,證據雖然是有了,但太太的刑責卻免不了。就目前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都有錄音、錄影的功能,便常成為民眾用來私自蒐集證據的利器,但稍有不慎則相當容易觸犯刑法對隱私權之保護,尤其以「通姦」這種高度隱密性的犯罪,蒐集證據更是困難重重,常可看到老婆告了老公、小三通姦,卻反而被告妨害秘密、侵入住居、傷害等等刑責更為嚴重的罪名,故聰明的妳在蒐集證據上更應謹慎小心,千萬別吃了以下罪責的悶虧。
裝GPS、追蹤器或監視器,易構成妨害秘密罪。
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主要在於保障每個人都具有「合理隱私預期之非公開活動」的行為,簡單來說,也就是不希望對公眾公開而具有隱密性的私底下活動,例如前幾年壹周刊偷拍小S在別墅舉辦的露天派對,雖然是露天,但卻是在別墅圍牆內,仍具有對隱私的需求及期待,所以壹周刊社長仍遭最高法院判刑確定。當然,行為活動若是在公眾場合發生,則難以主張本條之保護,像是老公摟著小三在街上親吻,妳要怎麼拍、怎麼錄都不會有妨害秘密的問題。
所以太太如果在先生的駕駛車輛裝設GPS追蹤器,或是在自家以外的場所裝設監視器等等之行為,縱使妳主張自己是為了要捉姦所採取的必要手段,並非「無故」要侵害他人之隱私,但實務通認這樣的手段所侵害的範圍過於廣泛,連丈夫以外之人的隱私權都有可能遭受侵害,因此太太若以這樣的原因以及手段蒐證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進入他人住處、汽車旅館,易構成侵入住居罪。
另外常見的還有侵入住居罪,每個人都享有居住使用之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進入者之干擾或破壞,也有權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之自由。為什麼這條這麼容易觸犯?因為一般觀念往往認為「捉姦在床」至關重要,因此就常發生太太們當下自行或與徵信社破門而入進行搜證,把柄便落入丈夫小三之手,實令人惋惜。關於犯罪搜索偵查,刑事訴訟法已有周延的規定,須由執法人員進行,因此在蒐證時,仍應採取合乎法律規定之方式進行蒐證,若是自行,或僅協同徵信社而侵入,因為非執法人員進入他人住居,實務上因此而構成侵入住居罪者大有人在。
此外,實際上較常見的情形,並非捉姦於通姦行為人的住、居所,而是汽車旅館、酒店套房等處所,此種情形下若私自闖入,一樣會構成侵入住居罪。理由在於本罪所保障的是「個人的居住使用權」,因此居住使用場所所依附之房屋、建物,屬於誰所有,並不影響犯罪判斷,凡未得有「支配」或「管理權」人之允許,擅自入內者,皆會構成本罪所指之「侵入」。更不用說太太氣憤下動手打人的傷害罪或是闖入時毀越門扇的毀損罪,面對丈夫出軌雖是件無法弭平的傷痛,但冷靜處理才是太太們保護自己避免傷害再次擴大。